加强税收减免
加强研发支出税收减免
2018 年11 月2 日颁布的《2018 年税务(修订)(第7 号)条例》为合资格研发(R&D) 活动的支出提供了增强的税收减免。新法颁布后,税务局于2019 年4 月发布了第55 号部门解释及应用指引(DIPN)。新的扣除额追溯至2018 年4 月1 日或之后发生的支出。
修订后的第16B 条允许纳税人在合资格研发活动的首200 万港元的“ B类支出”中慷慨扣除300% 的“B 类支出”,并在首200 万港元之后的支出中获得200%的扣除,扣除金额不设上限。 – 受某些条件限制。详情载于《税法条例》(第112章)附表45。
为了符合B类支出的扣除资格,该支出必须是由符合资格的研发活动产生并与纳税人的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的研发支出。
研发活动
附表45 第2 节规定,研发活动是:
(a) 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领域扩展知识的活动;
(B) 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与任何市场、业务或管理研究有关的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
(C) 为获得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和理解而进行的原创性和有计划的调查;或者
(D)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在商业生产或使用之前生产或引入新的或实质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制程、系统或服务。
合格的研发活动
附表45 第4(1) 条进一步将合资格研发活动定义为符合附表45 (上文) 第2(a)、(C) 或(D) 条所述且完全在香港进行和进行的活动孔.
附表45 第4(2) 条也规定了以下排除情况:
(a) 任何效率调查、可行性研究、管理研究、市场研究或促销;
(B) 将任何公开的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具有预期结果且不存在任何科学或技术不确定性;
(C) 不寻求透过解决科学或技术不确定性来直接促进科学或技术进步的活动;或者
(D) 开发新的或实质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制程、系统或服务的非科学或非技术方面的任何工作。
DIPN 第55 号第12 段强调,在进行排除时,适当考虑了其他具有类似税收优惠的税务管辖区(例如英国)所采用的排除。
研发支出
附表45 第6(1) 条规定,与某人应课利得税的产业、会计专业或业务有关的研发支出为:
(a) 向研发机构支付与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的研发活动的款项;
(B) 向研发机构支付的款项,该机构以从事与该行业、会计专业或业务所属的行业、会计专业或业务类别相关的研发活动为目标,且该款项用于追求该目的目的;或者
(C) 与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的研发活动的任何其他支出,包括资本支出,但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改建、增建或扩建的支出除外。
研发支出不包括为获取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而支付的款项或支出(附表45 第6(2) 条)。然而,根据该法令第16E 条,用于获取专利权的支出是允许的。
附表45 第6(5) 条将研发机构界定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或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大学或学院。根据附表45第19条,创新科技署长可指定下列任何机构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a) 位于香港的任何一所大学或学院;
(B) 位于香港并在香港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任何其他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
B类支出
附表45 第10(1)(a) 条及第12(1) 条列出了 B类支出,与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个人应依照「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支付的款项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研发支出以下描述:
(A) 向指定的当地研究机构支付与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的合格研发活动的费用;
(B) 向指定的本地研究机构支付的款项,该机构的目标是从事与该行业、会计专业或业务所属的行业、会计专业或业务类别相关的合格研发活动,而该款项用于追求该目的目的;或者
(C) 与贸易、会计专业或业务相关的合格支出:
- 与直接并积极从事合格研发活动的员工相关的支出;或者
- AN直接用于合格研发活动的消耗品的支出。
视为交易收入
出售用于研发活动的工厂或机械或研发活动产生的权利的某些收益(与第16B 条的扣除申请有关) 被视为应课利得税的营业收入。
与第16B 条规定的扣除索赔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收入也可能被视为营业收入:
(a) 在香港境外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款项,而根据第16B条在确定利润项下的人的利润时可予以扣除税;或者
(B) 传授或承诺传授与在香港境外使用任何该等财产或专门知识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知识的款项。
寻求创新科技专员的意见
附表45 第18(2) 条规定,在收到与第16B 条规定的扣除相关的申索或预先裁定申请后,税务局局长可咨询创新及科技局局长(I&T),或获创新及科技由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以确定:
(a) 一项活动是否构成研发活动或合格的研发活动;和
(B) 索赔人或申请人是否已或将要发生与研发活动或合格研发活动相关的研发支出。
与此相关,条例第4条的保密条文也已修订,以便资料或文件可以转交给创新及科技署署长或获授权的公职人员。
一般反避税条款(第61 条和第61A 条)
虽然税务局局长一般会按照DIPN No. 55 处理研发支出的扣除申请,但如果涉及避税或滥用研发扣除制度以达到修正案所不希望的结果条例,专员将考虑酌情援引该条例第61 条和/或61A 条下的一般反避税规定,以抵销原本可获得的税收优惠(DIPN 第55 号第116 段)。
结论
应用该条例的上述规定并非易事。尤其是,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资格的询问并不少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DIPN 第55 号提供了一系列范例,以进一步说明其原则和规定的应用和实施。鼓励读者在他们的申请中参考这一点。
参考
· 帽。第112 章税务条例─ 附表45
· 2019 年4 月发布的第55 号部门解释与实务说明(DIPN)
· 《2018 年税务(修订)(第7 号)条例》于2018 年11 月2 日制定
· 《税务条例》(第112 章)─ 第4、61 及61A 条
关于作者
莫月娥博士- 博士、FCPA(香港)、 美国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CPA(美国华盛顿州)、AHKTI、CTA、香港城市大学会计、讲师。
梁珩博士- 博士、注册会计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香港大学商业及经济学院、助理院长(UG)、首席讲师